2022-08-02 09:35:33 編輯:百修網 閱讀量:1516
日前,國家發꧙改委印發《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🔜制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從六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現行分時電價機制。
一是優化峰谷電價機制。《通知》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優化峰谷電價機制,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、新能源裝機占比等因素,科學劃分峰谷時段,合理確定ꦚ峰谷電價價差,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%的地方,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:1;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:1。
二是建立尖峰電價機制。《通知》要求各地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,主要基于系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定尖峰時段,尖峰🌺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𝔉低于20%。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。
三是建立健𒁏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。《通知》要求日內用電負荷或電𓆏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,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;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,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,合理確定時段劃分、電價浮動比例。
四是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。《通知》要求各地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ꦜ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✃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;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,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,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。
五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。《通知》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,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,適時調整ꦗ目錄ಞ分時電價時段劃分、浮動比例。
六是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。《通知》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,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💎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,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𓄧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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