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12-09 08:59:14 編輯:百修網 閱讀量:3313
8月13日傍晚,市民小陳下班經過包河區某公寓樓門口時,樓上突然落下一個電飯鍋,險些將其砸中。
接到小陳的報警后,包河公安分局刑警三隊立即開展偵查工作,由于該公寓樓有30多層,一時無𒁃法確定拋物的具體房號,民警遂挨家挨戶敲門詢問排查,最終找到了嫌疑人潘某。
經查,當晚18時許,潘某在宿舍里꧋做飯時,因為生活工作不順、壓力大,心情郁悶煩躁,遂將正在做飯用的電飯鍋摔到客廳地板上,隨后打開房門,通過公共樓道的窗口將電飯鍋從13樓扔了༒出去。
潘某對其以ღ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并對其由于自己的心情不暢并將電飯鍋從高樓拋下所造ܫ成的惡劣影響追悔莫及。
對此,包河區人民檢察院認ဣ為,被告人潘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危害后果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》第一百一十四條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🍎究其刑事責任。
被告人潘某꧃歸案后如實供述,且自愿認罪認罰,依據相關法律規定,可以從寬處理,建議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。
法院宣判
12月7日,包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,該院認為,公訴機關指♓控被告人潘某犯ꩵ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量刑建議適當,應予采納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,判決被告人潘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。
高空拋物屬于危險行為!情節嚴重者,將被追究刑事責任
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ඣ定罪處罰;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。為ﷺ傷害、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,依照故意傷害罪、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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