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8-04 08:50:12 編輯:百修網 閱讀量:808
一說到物業費,不少業主對物業意見很大,一致的評價是:辦事不積極,收錢最積極。
這不,武漢市陳女士就遇到了一個大坑!
陳女士是武漢市蔡甸區世茂龍灣二期的業主,2019年7月份,她到物業辦理完了收房手續。前不久,小💯區物業給她發了一份通知書催繳物業費,陳女士一看嚇了一跳,物業費連同違約金,竟然高達十多萬元,這是什么情況呢?
陳女士介紹,前段時間小區物業突然發給她一份《𒈔仲裁案件本請求繳費通知書》,一看通知書上的內容,她當時就驚呆了。通知書上寫的仲裁金額是從2014年起未繳納的物業費和違約金,一共13萬余元。
原來,陳女士是2014年在世茂龍灣二期購買的這套聯排別墅,ཧ2014年6月底,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,然而,在驗房的過程中,陳女士發現了嚴重的漏水問題。陳女士說,發現房屋存在問題后,她一直都在與開發商和物🌃業聯系,對方也多次派人上門維修,但漏水問題卻遲遲沒能解決,因此,她一直都沒能完成收房。直到2019年7月份,房子徹底修好,陳女士才終于簽字驗收。
陳女士提供的樓宇交接簽收表、業主資料交付簽收單顯示,她是2019年7月22號才完成的收房手續,世茂🌌龍灣二期聯排別墅物業收費標準為2.8元每平方米每月,陳女士認為,自己收房剛滿一年,物業費應當只有5000多元,為何物業會給出一份合計13萬多元的《仲裁案件本請求繳費通知書》呢?對此物業認為,雖然陳女士是2019年7月完成的收房手續,但根據相關合同條款,陳女士應當從2014年7月開始繳納物業費。
物業的說法是否合理呢?🍎記者咨詢了律師,律師認為,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的行為是有依據的,但該向誰來收取物業費,應當根據實際𝐆情況而定。房屋如果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已經交付給了業主,這個物業費應當由業主承擔,但如果說開發商的交付行為不符合法律及合同規定,該物業費應當由開發商承擔。在現在的情況下,物業公司應當向開發商主張物業費的收取,而不是向業主收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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