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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拋物并非兒戲,最高刑罰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

2020-11-15 09:09:16 編輯:百修網 閱讀量:664

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《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、墜物案件的意見》規定,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,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,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。意見同時規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處罰,一般不得適用緩刑:多次實施的;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;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𒆙實施的;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;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


故意高空拋物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

14日,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、墜物行為,最高法近日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꧒空拋物、墜物案件的意見。根據這份意見,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,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,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。

意見規定,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🦄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;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༺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。為傷害、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,依照故意傷害罪、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。


意見明確提出,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處罰,一般不得適用緩刑:多次♍實施的;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;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⛎;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;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
在高空墜物方面,意見規定,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,致人死亡、重傷,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、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,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、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。在生產、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,從高空墜落物品,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🌜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🌱一款的規定,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。

意見還提出,在ꩵ民事審判工作中,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,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;對于物業服務🔥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,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ไ損害的,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;物業服務企業隱匿、銷毀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,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,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。

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,人民法院將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,充分保護受害人,依法公正穩妥審理高空拋物、墜物民事案件,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、規范作用,依法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,推動其進෴一步加強管理、改進工作,更好發揮應有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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